本网记者 黄黎明 从5月1日起,新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,对于其中焦点款项“第76条”的修改,使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的规定成为历史。今后,机动车和行人将按照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,按照比例承担赔偿责任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、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,在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最高赔偿10%。 机动车撞人负全责成历史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,原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规定,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;但是,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,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,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。 应该说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体现了以人为本、尊重生命的理念。不过,交警部门相关人士说,因其对于机动车一方的规定有失妥当,社会上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。因为,虽然规定后加上了“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”,但是没有明确如何减轻,减轻到何程度。 而新法则在很大程度上修改了这样的争议,该条第1款第2项规定: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没有过错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;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有过错的,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;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,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。 车主普遍叫好 “这样更公平了,每次开车在路上看到很多行人闯红灯,我们都提心吊胆,该规定应该能改变某些市民的陋习。”被采访的许多车主都对这条条款的修改表示赞同。 张先生自称有过被“碰瓷”的经历,“明明是他闯了红灯,我看着他‘赖’在了我车头下,但到最后还是我承担了较高的赔偿。”他直言新法的实施会使这样的现象得到有效杜绝,并保证了机动车一方的合法权益,减轻了机动车一方过重的事故负担。 而作为交通管理部门,对于这样的修改也表示了支持态度,“更有利于增强行人和司机的交通意识,让那些已经违法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受到更多的法律制约”,交警大队的相关负责人表示。 乱穿马路者依然多 “五一”期间,记者多次在县城新华路、人民路、民主路观察,发现行人不顾及安全,乱穿马路者依然众多。 5月1日下午4时左右,在县城新华路与民主路十字路口,通过此路段的行人非常多。面对着高悬的红灯,许多路人竟大模大样地与机动车抢道,险象环生,并不时引发堵车现象。在月泉西路与20省道的十字路口,多辆电动车不顾亮着的红灯,依然快速通过斑马线,迎着红灯向前行驶。 在县城文化广场附近,记者随机询问一位刚刚横穿马路的男子,问其是否知道乱穿马路出车祸赔偿新规时,该男子称从媒体上看到过,但是因为别人都横穿,自己跟着人群不会有危险。 对此,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认为,宣传和教育是实现交通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,只有市民的整体素质提高了,自觉遵守交通法规,道路交通才能真正地安全起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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